民法606: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606 條旅店或...
13 飲食店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於何種情形不得免責?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