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502 條Ⅰ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A)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B)。Ⅱ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D),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第504 條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C)。
12 甲請乙修繕其房屋,雙方約定應於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 20 日完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