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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2 甲請乙修繕其房屋,雙方約定應於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 20 日完工,但乙因可歸責於自己之 事由而逾期始完成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請求減少報酬
(B)甲得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C)甲於受領工作時為保留者,乙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
(D)如以房屋修繕工作於 105 年 3 月 20 日完成為契約之要素者,甲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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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昀 高一上 (2020/06/18)
第 504 條 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NEW TOEIC 915 高三下 (2021/08/18)
法規名稱:民法 第 50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謹按依本法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三條之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 作,定作人得於期前解約,亦得因逾期完成而請求減少報酬,其以特定期限完成或交 付為契約之要素者,並得解除契約。惟定作人行使此種權利,必須於受領工作時聲明 保留,如不為保留,則定作人所得主張之減少報酬請求權及解除契約權,即因受領而 推定其為拋棄其權利,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自應不負責任。本條特明示其旨,蓋 又保護承攬人之利益也。
8F
小愛 大三下 (2021/08/20)

民法第502 條
Ⅰ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A)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B)
Ⅱ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D),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第504 條
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C)

9F
I 大二上 (2022/07/06)
甲於受領工作時為保留者(應修正不為保留),乙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
所謂不為保留:

指定作人於受領工作物之當下,對於遲延結果無意見,也可以認為拋棄其權利,拋棄後即不得再主張。

12 甲請乙修繕其房屋,雙方約定應於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 20 日完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