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有關學前特殊幼兒的鑑定,下列敘述何者較為適切? (A)特殊幼兒申請延緩..-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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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Wei 國二下 (2021/04/20)
★強迫入學條例(民國33年公布,民國92修正)
第12條 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 第13條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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