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70 行為人開一槍,在殺人之外並毀物,即一個開槍行為而觸犯殺人罪與毀損罪,刑法上稱之為:
(A) 法律競合
(B) 想像競合
(C) 牽連犯
(D) 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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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4), C(0), D(4), E(0) #2153259
統計: A(6), B(24), C(0), D(4), E(0) #2153259
詳解 (共 1 筆)
#3741159
想像競合是指,同一行為人,因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 (法益),而此數罪名在想像上產生競合之現象。例如某甲開車追撞某乙,造成某乙車毀人傷,則甲之一追撞行為,產生了傷害及毀損兩罪名,此時即有「想像競合」的問題。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故在「想像競合」的情況,必須從一重罪處斷。
法規競合是指行為人出於一犯意而為一犯罪行為,但卻有數法條同時對此犯罪行為規範。於此情形,因行為人只侵犯一法益,應被評價為僅犯單純一罪,故雖有數法條為規範,但只能以最適之法條論罪 [編按 不一定是 '最重的' 喔!請參考 100 律師考題]。例如強盜之行為同時為強制罪及強盜罪所規範,此時因強制行為為強盜之附屬行為,故應只論以強盜罪。此時可以對侵害之法益數區分出「想像競合」及「法規競合」,前者須侵犯數法益,而後者則只侵犯一法益。不過,「想像競合」及「法規競合」往往無法分辨清楚,此處亦不予深論,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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