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8 我國籍航空公司經營台北──香港航線,使用以下那兩種航權的合併?
(A) 第三與第四航權
(B) 第一與第三航權
(C) 第四與第五航權
(D) 第一與第二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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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4), B(24), C(18), D(6), E(0) #323276
統計: A(474), B(24), C(18), D(6), E(0) #323276
詳解 (共 1 筆)
#1546623
第一航權: 領空飛越權 > A公司從B國飛D國,中途經過C國領空但不降落(假設A公司為B國之航空公司)
第二航權: 技術降落權 > A公司從B國飛D國,因技術問題無法直達需要降落C國,但在C國不可進行上下客貨的行為(假設A公司為B國之航空公司)
第三航權: 目的地卸載權 > A公司可載客貨從B國到D國(假設A公司為B國之航空公司)
第四航權: 目的地裝載權 > A公司可載客貨從D國回B國(假設A公司為B國之航空公司)
第五航權: 延遠權(中間權) > A公司可載客貨從B國到D國,且途中可中停C國裝卸客貨(假設A公司為B國之航空公司)
第六航權: 橋梁權(為第三,第四航權運用) > A公司載客貨由D國到E國,且中途經過B國(假設A公司為B國之航空公司)
第七航權: 完全第三國運輸權 > A公司經營C國到D國航線(假設A公司為B國之航空公司)
第八航權: 國內運輸權 > A公司經營C國國內某兩地區航線(假設A公司為B國之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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