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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5.有關從物之要件,包括下列何者?
(A)非主物之成分
(B)同屬於一人者
(C)常助主物之效用
(D)具主要而獨立效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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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林可魯 國三上 (2020/07/14)
第 68 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看完整詳解
3F
b13179 (2020/08/14)

民法第六八條第一項規定:「非主之成分,常助主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 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依此要件,其具有從物和主關係的,例如車庫之於房屋,燈罩之於檯燈,眼鏡盒之於眼鏡,滑鼠之於電腦。

4F
111企管職員上榜感謝各位 大一下 (2021/10/05)
舉例:備胎
5F
顯示者四六人 高三上 (2021/10/05)

(二)從物:從物亦為獨立之物,惟其之存在與另一獨立之物具有相當密切之關係,與另一獨立之物有主從關係。就從物本身,無論法律上或經濟上皆有從屬性,其能為動產,亦得為不動產(如附屬房屋之車庫)。

 從物之判斷,並非僅依法律體系之價值判斷,尚須以社會通常觀念或交易習慣定之,實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此外,通說[1]認為從物需該當四要件,分述如下:

   1. 非主物之成分: 依上開所述,從物雖有從屬性,惟其仍屬獨立之物,於結構上並非有一體性。無須經毀損或變更其性質,即可將主物及從物,輕易分離。故從物之解釋僅為法律上及經濟上之概念,而非物理上從屬於主物。

   2. 常助主物效用: 此指之效用,係經濟上能幫助主物增進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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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有關從物之要件,包括下列何者? (A)非主物之成分 (B)同屬於一人者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