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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7.債的發生原因,包括下列何者?
(A)混同
(B)無因管理
(C)不當得利
(D)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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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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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可魯 國三上 (2020/07/14)
第 二 編 債 § 153 第 一 章 通則 § 153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 153 第 一 款 契約 § 153 第 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jw 大一下 (2023/01/30)

1.乙之典權因混同而消滅

按本法第762條本文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準此,甲就該地具有所有權,而乙取得該地之典權(即其他物權),後乙購買該地,致該地之所有權與典權均歸屬於乙一人,乙之典權已無存在之實益,因混同而消滅。

 

6F
強尼 高二下 (2023/02/14)


債之發生原因: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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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跌倒還是要笑笑的爬起來 國三下 (2023/03/05)
債之關係發生的原因在我國民法上規定有五種,分別是契 約、代理權之授與、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但一般 認為代理權之授與並非債之發生的原因,所以實際上真正的債 之發生原因只有四種。 第153條(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 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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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債的發生原因,包括下列何者? (A)混同 (B)無因管理 (C)不當得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