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處分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合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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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手機女孩MIM 國三上 (2021/06/16)
(A) 1.合法非授益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23、124條 第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第124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
11F 吳林甫 國一上 (2021/10/06)
(A)合法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原處分機關知有廢止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僅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應於廢止原因發生後兩年內為之(第124條)。 非授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並無期限規定。(第124條並未規定此)(可以想成既然是非授益處分,那就對人民不利,廢止人民應該也無意見) (第 121 條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而第121的撤銷權<違法行政處分>,才是知有<確實知悉>撤銷原因兩年內為之。這邊的撤銷就不分是否是利益的違法處分。除非是117但書。) (第 117 條違法行政...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