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獲准開發許可之申請人,其開發案件因故未能於期限內申請雜項執照者,依非都市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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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ky Chang 國一下 (2012/10/28)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於獲准開發許可後,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年內申請雜項執照或水土保持施工許可,以從事區內整地排水及公共設施等雜項工程,並於雜項工程完成後,申領雜項工程使用執照,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驗合格後,申請人應辦理相關公共設施移交予該管直轄市、縣(.....看完整詳解 |
2F Feng Chun Liu 研一上 (2017/12/03)
105年有修法 申請人於獲准開發許可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逾期未辦理者,區域計畫 擬定機關原許可失其效力: 一、於收受開發許可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取得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三款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及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之文件, 並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送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審核。但開發案件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土地使用分 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公共設施用地移轉及申請水土保持計畫或整 地排水計畫審核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政 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二次為限。 二、於收受開發許可通知之日起十年內,取得公共設施用... 查看完整內容 |
3F Ann 小一上 (2022/04/10)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3 條 申請人於獲准開發許可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逾期未辦理者,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原許可失其效力:一、於收受開發許可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取得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及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之文件,並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送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但開發案件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公共設施用地移轉及申請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審核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二次為限。二、於收受開發許可通知之日起十年內,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以外可建築用地...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