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103條(出租人收回基地之限制)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44 基地租用之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依法達多少期間以上時,出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