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事由
護照條例第 25 條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常考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常考五、喪失我國國籍。 常考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常考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
護照條例第25條第2項(二)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 ‣ 補充說明:一個月內將其護照註銷及銷毀
18. 護照自核發之日起幾個月未經領取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