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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之成立,首先必須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而構成要件有主觀與客觀等二種要素。下列何者不屬於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A)故意
(B)過失
(C)動機
(D)意圖
統計: A(62), B(1165), C(2743), D(460), E(0) #159021
詳解 (共 9 筆)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所謂「構成要件」,具有兩種層面的意義:一是指在大陸法系的罪刑法定原則之下,刑事法典所規定構成各式犯罪的要件;二是在法律理論學說上的構成要件要素,可分為客觀構成要件及主觀的構成要件。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常見的要素如下:
一、行為主體
行為主體是實施構成要件行為的行為人,在某些犯罪中的行為主體僅限於據某種特定身分者,稱為「身分犯」(圖利罪亦然);反之,不以具備某種特定身分為行為主體要素者則稱為「一般犯」。行為主體於所有犯罪均需具備之。
二、行為客體
行為客體又稱「攻擊客體」,是指構成要件行為實施後,被侵害之對象而言。行為客體有可能是被害人(例如殺人罪),也可能是財產(例如竊盜罪)。但僅限於結果犯有行為客體。
三、實行行為
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如殺人罪之「殺」;竊盜罪之「竊取」。實行行為於所有犯罪均需具備之。
四、結果
行為所造成的外界變動,如殺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竊盜造成被害人的持有狀態被破壞。結果犯必須要結果的發生犯罪才能成立,否則論以未遂。行為犯(舉動犯)則無須結果的發生。
五、行為情狀
指行為當時存在之特定環境狀況而言如刑法三○九條公然污辱罪之「公然」。
六、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
行為與結果間的連線,可分為「因果」與「歸責」二部分依序檢驗,欠缺則不構成犯罪或僅論以未遂犯。例如甲殺乙,乙經救治後未死,但其住院其間醫院失火,乙逃生不及死於醫院火災。此情況下,依條件理論存在因果關係(若非甲殺乙,乙則不會住院,若乙不住院,也不會死於火災),但依照歸責理論,乙之死均不可歸責與甲,因醫院失火在風險實現階層中欠缺常態關連性,故甲只需論以殺人罪未遂犯。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乃行為時行為人對構成要件的認知、意欲及特殊目的之內在心理狀態。重要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如下【參閱表 3-1】:
一、故意
多數學說認為所謂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的主觀意識,這種主觀意識又稱為直接故意(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另外,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認識且犯罪事實的發生不違背本意時,則稱為間接故意(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刑法原則上只處罰意的行為,例外才有處罰過失的行為。
二、過失
所謂過失規定在刑法總則第十四條,該條文第一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在刑法的學理上稱作「無認識過失」,這種犯罪的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的發生,事先並沒有預見,只是因為疏忽,沒有去注意,以致發生了犯罪事實。例如像汽車駕駛人駕車上路,就要注意不可以撞到行人,結果不小心撞傷路人便是。第二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此項規定之過失型態,在學理上稱作「認識過失」,就是說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本來就有認識,由於自信可以避開,結果沒有避開,發生了犯罪事實便是。
三、不法意圖
所謂「不法意圖」,屬於特殊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某些犯罪行為,必須具備法定意圖始能成立。例如刑法第三二○條之竊盜罪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為竊盜罪。」其中之「意圖…不法之所有」則屬適例。若行為人竊取他人動產之目的不在「所有」,而在於「暫時使用」,此稱為使用竊盜,因欠缺法定意圖,故構成要件不該當,無法成立犯罪。
這時候安慰自己不要執著阿摩分數...
考場上分數才是真的XDDD
系統有時會有問題,我也常遇到
1.你看到的題目選項有時會和答案出來時不一樣,譬如:題目選項B為(無罪),答案出來時(無罪跑到C去)
2.有時候題目選B,題目原意沒跑,但你選的B變成C
動機→客觀構成要件,只在刑法第57條(十大量刑原則)列入考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