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民法之規定,抵押權之效力不及於:
(A)抵押物之從物
(B)抵押物之代位物
(C)抵押物之附合物
(D)抵押物扣押前之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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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69), C(27), D(1041), E(0) #166944
統計: A(91), B(69), C(27), D(1041), E(0) #166944
詳解 (共 7 筆)
#148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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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物是指抵押物因滅失、損毀或國家徵用等原因而獲得的,ex: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
例題 Ans:(D)
25 下列何者非抵押物之代位物?
(A)第三人故意侵害抵押物之損害賠償
(B)抵押人於抵押物滅失時領取之保險金
(C)抵押物遭公用徵收所發給之補償費
(D)抵押物讓售時所得之買賣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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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224
第 862 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
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
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第 862-1 條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
其權利。
第 863 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第 864 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
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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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447
除契約另有約定,下列何者非抵押權所擔保? (A)遲延利息 (B)違約金 (C)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D)抵押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 |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8 年 - 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一般行政]#3228
答案:D
| 最佳解! | |||
![]() | XChris Lu 高二下 (2010/06/02 09:10):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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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960
所謂「物上代位性」即係抵押權之標的物滅失、毀損,因而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該賠償或其他利益成為抵押權標的物之代替物;抵押權人得就該項賠償或其他利益行使權利,稱為「抵押權的代位性」。---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中),頁365,民國99年9月修訂五版,自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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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422
何謂抵押物之代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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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201
D對的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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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1947
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之孽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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