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民法之規定,抵押權之效力不及於:
(A)抵押物之從物
(B)抵押物之代位物
(C)抵押物之附合物
(D)抵押物扣押前之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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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69), C(27), D(1041), E(0) #166944

詳解 (共 7 筆)

#148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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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物是指抵押物因滅失損毀國家徵用等原因而獲得的,ex: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

例題  Ans:(D)

25 下列何者非抵押物之代位物? 
(A)第三人故意侵害抵押物之損害賠償 
(B)抵押人於抵押物滅失時領取之保險金 
(C)抵押物遭公用徵收所發給之補償費 
(D)抵押物讓售時所得之買賣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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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224
第 862 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
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
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第 862-1 條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亦同。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
其權利。
第 863 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第 864 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
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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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447
除契約另有約定,下列何者抵押權所擔保? 
(A)遲延利息
(B)違約金 
(C)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D)抵押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98 年 - 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一般行政]#3228
答案:D


最佳解!
picture#s-50,50
XChris Lu 高二下 (2010/06/02 09:10):64     
 
第 861 條(抵押權之擔保範圍)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 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 發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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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960
所謂「物上代位性」即係抵押權之標的物滅失、毀損,因而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該賠償或其他利益成為抵押權標的物之代替物;抵押權人得就該項賠償或其他利益行使權利,稱為「抵押權的代位性」。---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中),頁365,民國99年9月修訂五版,自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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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422
何謂抵押物之代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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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201
D對的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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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1947
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之孽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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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97129
未解鎖
(A) 抵押物之從物 ❌ ◈ 民法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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