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營運機構應於附屬事業開始經營前幾個月,須提出附屬事業經營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經營後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幾個月提出?
(A)四個月;三個月
(B)四個月;二個月
(C)六個月;二個月
(D)六個月;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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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96), C(442), D(225), E(0) #664830
統計: A(42), B(96), C(442), D(225), E(0) #664830
詳解 (共 4 筆)
#972959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營運機構應於附屬事業開始經營前六個月,提出附屬事業經營
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經營後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二個月提出。
前項經營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營方式。
二、經營項目。
三、經營期間。
四、區域配置。
五、預期財務效益。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應載明之事項。
第十一條 營運機構應於附屬事業開始經營前六個月,提出附屬事業經營
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經營後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二個月提出。
前項經營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營方式。
二、經營項目。
三、經營期間。
四、區域配置。
五、預期財務效益。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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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14
源於哪一部法條??查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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