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關於司法院大法官有關警察之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認為,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違反比例原則
(B)司法院釋字第666號解釋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與平等原則有違
(C)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D)111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認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警察人員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應予以免職,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尚無牴觸
統計: A(203), B(50), C(1595), D(167), E(0) #3461243
詳解 (共 5 筆)
這題考的是跟警察勤務息息相關的**「大法官釋字與憲法判決」**。
答案選 (C) 是因為該敘述講反了!釋字第 689 號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也就是說,大法官認為處罰狗仔隊是憲法底線,是合憲、沒違法的)。
同樣用最白話、不燒腦的白話文,幫你把這四個超級常考的釋字與判決記下來:
核心解析:為什麼 (C) 是錯誤的?
(C) 釋字第 689 號(狗仔隊跟拍案)
白話故事: 有記者(狗仔隊)為了挖隱私,死纏爛打、貼身跟拍社會名人。警察後來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罰了狗仔。狗仔不爽,去聲請釋憲,辯稱這限制了新聞自由。
大法官的態度: 「新聞自由雖然很重要,但一般人的個人隱私和人身安全也需要保護!你經勸阻還不聽,警察罰你剛好而已。」
考試重點: 大法官認為這個處罰**「合憲」,也就是「沒有違反比例原則」**。選項 (C) 寫「違反比例原則」,所以是錯的。
其他選項為什麼正確?(這三個也是必考重點!)
(A) 釋字第 718 號(緊急、偶發性集會遊行案)
白話故事: 以前《集會遊行法》規定,不管什麼集會都要幾天前先申請。但如果今天突然發生重大社會事件(例如突然發生大地震、或是突發政治醜聞),大家今晚就想上街抗議(緊急、偶發集會),根本不可能提早幾天申請。
大法官的態度: 「叫人家對這種突發事件還要提早申請,根本是故意刁難。所以把『緊急和偶發性集會』也納入事前申請制,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結論: (A) 敘述完全正確。
(B) 釋字第 666 號(娼嫖嫖娼罰娼不罰嫖案)
白話故事: 以前《社維法》規定,發生性交易時,「處罰性工作者(娼),但卻不處罰買春的人(嫖)」。
大法官的態度: 「一個巴掌拍不響,這兩個人在性交易裡是相互依存的關係。結果你們只抓弱勢、賺辛苦錢的娼妓,卻放過有錢買春的人,這叫什麼平等?」
結論: 違反平等原則,違憲!(後來社維法才改成娼嫖皆罰,但可設專區)。所以 (B) 敘述正確。
(D) 111 年憲判字第 10 號(警察累積兩大過免職案)
白話故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警察如果在一整年裡面,獎懲互相抵銷之後,還是累積到了兩大過,就直接免職(開除)。這比一般公務員(要一次拿兩大過才免職)還要嚴格。
大法官的態度: 「警察手裡握有槍枝、國家公權力,紀律要求當然要比普通公務員更高。一年內能累積到兩大過,表示真的不適合當警察了,直接開除很合理。」
結論: 「合憲」,跟憲法保障的平等權、服公職權**「尚無牴觸」**。所以 (D) 敘述正確。
? 兩秒速記法(考試直接直覺反應)
1. 689 號(狗仔跟拍) \rightarrow 合憲(沒違反比例原則,保護隱私)。
2. 718 號(突發集遊) \rightarrow 違憲(違反比例原則,不用事前申請)。
3. 666 號(罰娼不罰嫖) \rightarrow 違憲(違反平等原則)。
4. 111年憲判10(警察累計兩大過免職) \rightarrow 合憲(警察紀律要求高,沒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