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種情況,繼承人喪失其繼承權?
(A)繼承人變造遺囑中所指定之未成年子女監護人
(B)被繼承人自書遺囑並簽名,繼承人補填其未記明之年月日
(C)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之行為,經被繼承人於未經公證之書面中表示使其喪失繼承權
(D)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未致死,經法院為免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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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8), C(79), D(54), E(0) #3563891
統計: A(24), B(8), C(79), D(54), E(0) #3563891
詳解 (共 2 筆)
#7345853
民法§1145: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1.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1.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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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變造內容與繼承無關。
B:被繼承人有簽名認證,故不構成偽造、變造遺囑。
C:此處表示未規定特別形式。書面、言詞皆有效力。
D:未受刑之宣告,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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