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種行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必得輔助人之同意而能發生效力?
(A)出租房屋
(B)為保證行為
(C)拋棄繼承權
(D)購買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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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 B(305), C(715), D(5397), E(0) #1328587
統計: A(281), B(305), C(715), D(5397), E(0) #1328587
詳解 (共 10 筆)
#1395144
幫補法條
| 第 15-2 條 |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 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 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 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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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915
D.民法15-2條第一項第五款,其為不重要的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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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4091
資料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health-ageing/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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