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不是對兒童及少年的性剝削?
(A)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B)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
(C)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D)利用兒童或少年販售色情光碟、書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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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36), C(64), D(1547), E(0) #858679

詳解 (共 1 筆)

#2605910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C)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A)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D)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B)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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