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A)救護車為運送重傷患就醫而闖紅燈
(B)公務員逕依長官違法之職務命令,拆除顯非違章之建物
(C)於高速公路行進間,為閃避逆向駛來車輛之衝撞而暫時駛入路肩
(D)為防止失火建築物延燒而自行啟用消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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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6781), C(298), D(208), E(0) #2020047
統計: A(146), B(6781), C(298), D(208), E(0) #2020047
詳解 (共 4 筆)
#4048703
行政罰法可以阻卻違法事由:
(責任能力)第9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依法令行為)第11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
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正當防衛)第12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緊急避難)第13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
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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