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下列何者,在公務員懲戒法中並非「懲戒處分」之一種?
(A)休職
(B)撤職
(C)停止職務
(D)免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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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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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治小肥肥貓 研一上 (2016/09/26)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D)二、撤職。--(B)三、剝奪、減少退休.....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minhochu09 高一下 (2019/06/23)
停止職務在「公務員懲戒法」裡其實在第四條至第七條都有提到,但它們不在第二章之「懲戒處分」範圍裡(第二章是從第九條開始的)。

關於停止職務之情形:
第 4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5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研二下 (2019/11/10)
停止職務是地方自治法針對行政首長而言,並不是公務員懲戒法。
6F
L 大四上 (2022/04/22)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4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第 5 條
1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2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3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4 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 6 條
依前二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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