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有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前身,原名稱為「特殊境遇婦女扶助條例」
(B)特殊境遇家庭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
(C)特殊境遇家庭符合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D)特殊境遇家庭符合規定,並有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第6條(緊急生活扶助) 符合第四條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