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檢合隸」與「審檢分隸」
「審檢合隸」也就是審判及檢察機關合一(在民國69年之前)。
「審檢分隸」高等以下各級法院改隸司法院,同時,司法行政部(現在的各級檢察署)改稱法務部,管理檢察系統(在民國69年之後)。
自六十九年七月一日實施審檢分隸,最高法院檢察署連同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其轄下各級檢察署正式隸屬法務部
24 下列有關審檢分隸的敘述,何者錯誤? (A)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