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未定期間的地上權
事由:存逾20年 / 成立目的已不存在
第 833-1 條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第 833-2 條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24 下列有關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