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那一項行為在實質上沒有違法,因此沒有處罰的必要?
(A)醫師為孕婦墮胎
(B)醫師幫病人安樂死
(C)法警依法執行死刑
(D)法醫幫死刑犯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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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5), B(65), C(6749), D(195), E(0) #159433

詳解 (共 9 筆)

#239725
目前國內並沒有將安樂死合法化的法律通過,因此安樂死在國內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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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381

第二四章 墮胎罪

288(自行或聽從墮胎罪)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2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289(加工墮胎罪)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90(意圖營利加工墮胎者)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元以下罰金。

291(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者)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項之未遂犯罰之。

292(介紹墮胎罪)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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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274


(A)醫師為孕婦墮胎。

優生保健法
第九條 (人工流產之條件、同意及標準之訂定)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這樣在實質上也是沒有違法阿~因為題目不是說醫師為身心正常的孕婦墮胎
這樣就不合法..........非常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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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246
這題重點在依法~而安樂死無法可依當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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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478
少了依法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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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451
法醫成全他  並非  依法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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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450
D  可能是說 死刑犯久病厭世 不想再活到死刑執行  想要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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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0496
下列那一項行為在實質上沒有違法,因此沒有...
(共 10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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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3202

答案是 (C) 法警依法執行死刑

解釋:

(A) 醫師為孕婦墮胎
墮胎行為本身可能觸犯刑法,但若有特定條件(如經孕婦同意且基於《優生保健法》的合法事由),則醫師的行為是合法的,否則會構成犯罪。

(B) 醫師幫病人安樂死
目前台灣法律尚未合法化安樂死,因此醫師協助病人安樂死在法律上屬於違法行為,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故意殺人罪或其他罪名。

(C) 法警依法執行死刑
在台灣,執行死刑屬於依法執行職務,法警是基於國家法律的授權行使職權,此行為屬於合法行為,沒有違法或處罰的問題

(D) 法醫幫死刑犯安樂死
這種行為並未受到法律的允許,即便是針對死刑犯,安樂死仍屬違法行為,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因此,只有 (C) 法警依法執行死刑 屬於合法的行為,沒有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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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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