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那一項行為在實質上沒有違法,因此沒有處罰的必要?
(A)醫師為孕婦墮胎
(B)醫師幫病人安樂死
(C)法警依法執行死刑
(D)法醫幫死刑犯安樂死
統計: A(455), B(65), C(6749), D(195), E(0) #159433
詳解 (共 9 筆)
第二四章 墮胎罪
第288條(自行或聽從墮胎罪)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2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289條(加工墮胎罪)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0條(意圖營利加工墮胎者)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元以下罰金。
第291條(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者)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2條(介紹墮胎罪)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A)醫師為孕婦墮胎。
優生保健法
第九條 (人工流產之條件、同意及標準之訂定)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這樣在實質上也是沒有違法阿~因為題目不是說醫師為身心正常的孕婦墮胎
這樣就不合法..........非常有爭議!!!
答案是 (C) 法警依法執行死刑。
解釋:
(A) 醫師為孕婦墮胎
墮胎行為本身可能觸犯刑法,但若有特定條件(如經孕婦同意且基於《優生保健法》的合法事由),則醫師的行為是合法的,否則會構成犯罪。
(B) 醫師幫病人安樂死
目前台灣法律尚未合法化安樂死,因此醫師協助病人安樂死在法律上屬於違法行為,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故意殺人罪或其他罪名。
(C) 法警依法執行死刑
在台灣,執行死刑屬於依法執行職務,法警是基於國家法律的授權行使職權,此行為屬於合法行為,沒有違法或處罰的問題。
(D) 法醫幫死刑犯安樂死
這種行為並未受到法律的允許,即便是針對死刑犯,安樂死仍屬違法行為,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因此,只有 (C) 法警依法執行死刑 屬於合法的行為,沒有違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