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第 159 條 傳聞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可以採納為傳聞證據
(B)
(C)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D)恐嚇信應該算是§165的書證,而不是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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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下列關於證據能力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傳聞證據不得作為法院羈押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