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不動產經紀人員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不動產經紀人員執行業務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B)不動產經紀人員都具有解說不動產說明書之資格
(C)不動產經紀人員都有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簽章之資格
(D)不動產經紀人員,除經所屬經紀業同意者外,應專任於一經紀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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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2), C(289), D(44), E(0) #523645
統計: A(21), B(22), C(289), D(44), E(0) #523645
詳解 (共 6 筆)
#1653856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6 條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第 19 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
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
支付人。
第 23 條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
解說。
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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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60
第 22 條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
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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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693
選項(C)
選項是「不動產經紀人員」,而依照該條例的定義:經紀人員包含「經紀人」與「經紀營業員」;第22條僅限於「經紀人」方可簽章,「經紀營業員」是不能簽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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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353
管理#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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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774
穿越土地之上空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於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
穿越土地之下方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於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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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501
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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