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土地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兩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之使用人所使用時,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則各土地使用人關於地價稅之義務範圍,應如何計算?
(A)應就所使用土地之地價比例計算
(B)應就全部土地之地價合併計算
(C)應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按累進稅率計算
(D)應依土地使用人之人數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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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32), C(52), D(4), E(0) #397100

詳解 (共 1 筆)

#1678905

土地稅法第 4 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有兩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之使用人所使用時,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各土地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之地價比例負代繳地價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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