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 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第 287 條建築物留設之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之總和,不得少於法定空地面積之百分之六十。第十二章 高層建築物第 228 條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不得大於左列各值:一、商業區:三十。二、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十五。
24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建築物留設之開放空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