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 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
直轄市也有分,如果是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為民選
24 依憲法與增修條文之規定,縣長應如何產生? (A)縣民直選 (B)縣議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