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修正)之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 作,提供多久期間的產假?
(A)四星期
(B)六星期
(C)八星期
(D)十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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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64), C(690), D(6), E(0) #1834009

詳解 (共 5 筆)

#3121473
法條第十五條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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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6549

性別平等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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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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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產假之規定為何?

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參考資料: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產假之規定為何?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4/19873/14966/

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請假https://ilabor.ntpc.gov.tw/page/leaves-in-act-of-gender-equality-in-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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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6551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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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0869
產假與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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