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據戶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A)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有查證出賣人或買受人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者
(B)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需求者
(C)依國籍法規定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 需求者
(D)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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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6), B(27), C(71), D(15), E(0) #2909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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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0126
戶籍法第65-1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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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第65-1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一、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二、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三、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需求。(B)
四、為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需求。(C)
五、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D)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前項所稱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依規定提供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第一項申請人或前項受託人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之部分。
前項申請人範圍、利害關係之認定、提供資料格式、申請時應備文件、查證方式、查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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