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列何者正確? (A)臺灣地區人民非..-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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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小魚 高一下 (2015/08/09)
(A)第 9-1 條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 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 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 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 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B)第 20 條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者。 二、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2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2/09/0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3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之職務或為其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許可: 一、所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未經依前項規定公告禁止者。 二、有影響國家安全、利益之虞或基於政策需要,經各該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告者。 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