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有行政訴訟,均以訴願程序為必要先行程序
(B)撤銷訴訟,皆須以訴願程序為必要先行程序
(C)確認處分無效訴訟,以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為必要先行程序
(D)行政處分違法時,原告亦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
統計: A(17), B(186), C(831), D(299), E(0) #1608423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訴訟法第6條之確認處分違法之訴,須具備要件:
1.行政機關已作成違法對人民係不利之處分。
2.且該行政處分,人民尚未提起撤銷訴訟。
3.該違法之行政處分已執行,且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或者該行政處分已消滅(已消滅、廢止或失效之情形)。
4.因該行政處分已執行或消滅,原告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得依其聲請,確認行政處分違法。
(參考自林清老師行政法課本)
A 確認訴訟、一般給付不需訴願
B 經聽證的行政處分 不需訴願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此為確認訴訟的後備性,D應提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C)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D)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D) 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之違法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C)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D)行政處分違法時,原告亦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