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 8 條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改成第9條了
24 公務員之就職義務,依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之規定,除程期外或具有正當事由,經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