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區段徵收範圍內,各級主管機關得以徵收規劃整理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折算抵付補償地價,此種提供抵付補
償地價之土地稱為下列何者?
(A)補償地
(B)畸零地
(C)抵價地
(D)抵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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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35), D(0), E(0) #910840
統計: A(1), B(0), C(35), D(0), E(0) #910840
詳解 (共 1 筆)
#1566161
土地徵收條例 39條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
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
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
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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