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 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其禁 止期間,不得超過:
(A)六個月
(B)一年
(C)一年六個月
(D)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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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25), D(0), E(0) #91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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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6308
我將禁止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的種類與年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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