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A)六個月
(B)一年
(C)一年六個月
(D)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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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7), C(232), D(17), E(0) #440775
統計: A(3), B(7), C(232), D(17), E(0) #440775
詳解 (共 1 筆)
#735240
土徵第37條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市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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