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通知登記申請人補正?
(A)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或罰鍰者
(B)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C)依法不應登記者
(D)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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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1), B(10), C(15), D(42), E(0) #440766

詳解 (共 1 筆)

#735413

土地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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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

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

    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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