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上述第34條之1之優先購買權與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
(B)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
(C)應依登記之先後決定其優先順序
(D)應依協議結果決定其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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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302), C(34), D(0), E(0) #440759

詳解 (共 1 筆)

#6727948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十三、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六)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與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規定。但與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五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優先適用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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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104 107 物權效力  vs  土34-1債權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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