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區分所有建物之第一次登記,何者為錯誤?
(A)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單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至於相關之共有部分,則毋須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B)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C)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其建號、總面績及權利範圍,應於各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D)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提出相關文件外,並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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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1), B(60), C(48), D(21), E(0) #440768

詳解 (共 3 筆)

#735408

80

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利,單

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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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407

土地登記規則:


81

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

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

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

附表,其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應於各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狀中記

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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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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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除依第七十九條規定,提出

相關文件外,並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

登記機關受理前項登記時,應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

類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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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466

土地登記規則

第 80 條

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第 81 條

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其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應於各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第 83 條

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除依第七十九條規定,提出相關文件外,並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

登記機關受理前項登記時,應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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