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任務?
(A)評議依法復議之徵收補償價額
(B)評議地價區段之劃分及各區段之地價
(C)評議市地重劃前後及區段徵收後之地價
(D)評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異議之權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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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39), C(53), D(437), E(0) #440758
統計: A(58), B(39), C(53), D(437), E(0) #440758
詳解 (共 3 筆)
#1217032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
本會任務為下列事項之評議:
一、地價區段之劃分及各區段之地價。
二、土地改良物價額。
三、市地重劃前後及區段徵收後之地價。
四、依法異議之標準地價。
五、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及市價變動幅度。
六、依法復議之徵收補償價額。
七、其他有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事項。
一、地價區段之劃分及各區段之地價。
二、土地改良物價額。
三、市地重劃前後及區段徵收後之地價。
四、依法異議之標準地價。
五、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及市價變動幅度。
六、依法復議之徵收補償價額。
七、其他有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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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675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2 條
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
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
前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
前二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
第一項審議核復期限,應扣除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及實施者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重新查估權利價值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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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7889
本會任務為下列事項之評議:
一、地價區段之劃分及各區段之地價。( B )
二、土地改良物價額。
三、市地重劃前後及區段徵收後之地價。( C )
四、依法異議之標準地價。
五、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及市價變動幅度。
六、依法復議之徵收補償價額。( A )
七、其他有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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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
前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
第一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
第一項審議核復期限,應扣除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及實施者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重新查估權利價值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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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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