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有多號解釋涉及警察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釋字第 588 號解釋,認為憲法第 8 條之警察機關是組織法上狹義的警察概念
(B)釋字第 760 號解釋,認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使未具警察教育學歷者不得擔任警察之規定違憲
(C)釋字第 718 號解釋,認為集會遊行法第 8 條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D)釋字第 666 號解釋,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罰娼不罰嫖之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統計: A(197), B(360), C(3552), D(397), E(0) #1808058
詳解 (共 6 筆)
(A)釋字第 588 號解釋,認為憲法第 8 條之警察機關是組織法上狹義的警察概念
憲法第八條所稱之「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採廣義之意義。
(B)釋字第 760 號解釋,認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使未具警察教育學歷者不得擔任警察之規定違憲
使民國100年之前考試及格之一般生無從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致其等應考試服公職權遭受「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就從範圍內,與憲法第七條保證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D)釋字第 666 號解釋,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罰娼不罰嫖之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是違反平等原則。
(A)釋字第 588 號解釋,認為憲法第 8 條之警察機關是組織法上狹義的警察概念
不正確
也包含「作用法」上「廣義」的警察概念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88
解釋字號
釋字第588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4 年 01 月 28 日
解釋爭點
行政執行法拘提管收事由相關規定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並非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之。
【廣義】的警察:釋字588、憲法第8條、功能上、作用法上、【學理上】、【實質意義】的警察。
【狹義】的警察:【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意義】、形式上的警察、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條、警察法 第 9 條)。
例如: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條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B)應該是「行政慣例」違憲,法條本身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