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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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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國小教師甲取得碩士學位後,若縣政府按教育部依職權訂定之辦法,改以甲之新學歷起敘,採計服 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但甲帶職帶薪進修期間之年資不予採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教師待遇屬給付行政之範圍,在職進修年資是否採計,無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作 為依據
(B)教師待遇涉及財產權之保障,在職進修年資是否採計,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予以 規範
(C)教師待遇涉及財產權之保障,在職進修年資是否採計,應以法律規範,不得授權由法規命令規範
(D)教師待遇屬給付行政之範圍,縣政府得自行依其財政狀況,以行政規則決定是否採計在職進修之 年資
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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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 - 106-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6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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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arbara
高三下 (2021/02/25)
大法官釋字第707號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關於教師部分違憲案】
【解釋文】
教育部
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22日修正
發布之
公
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
與
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教師待遇
之高低,包括其敘薪核計,關係教師生活之保障,除屬
憲
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
外,亦屬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是有關教師之待遇事項,自
應
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
,始為憲法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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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國小教師甲取得碩士學位後,若縣政府按教育部依職權訂定之辦法,改以甲之新學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