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1 條規定,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其駐外 館處簽發之居留簽證相關規定為:
(A)一律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 3 個月,持證人入境後,應依法申請外僑居留證
(B)一律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 6 個月,持證人入境後,應依法申請外僑居留證
(C)可為單次或多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 3 個月,持證人入境後,應依法申請外僑居留證
(D)可為單次或多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 6 個月,持證人入境後,應依法申請外僑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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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1117), C(86), D(285), E(0) #94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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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591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長期居留,指擬在我國境內作超過六個月之居留者。駐外館處簽發之居留簽證一律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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