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跨國人口販運被害人永久居留我國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不需經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
(B)因過失犯罪,經判處 1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申請
(C)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但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D)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超過 270 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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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79), C(195), D(1415), E(0) #943507
統計: A(25), B(79), C(195), D(1415), E(0) #943507
詳解 (共 3 筆)
#1198313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第 11 條
被害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且符合下列
要件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一、二十歲以上。
二、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三、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前項被害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永久居留:
一、申請書,委託他人或民間團體代申請者,並應附委託書。
二、護照或旅行文件;被扣留者,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三、專案許可居留證。
四、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五、最近五年內之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所定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之檢查項目,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
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辦理。
依第一項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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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234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第2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申請專案許可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
,應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民間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第16條 被害人申請專案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
不予許可: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第16條 被害人申請專案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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