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為臺灣退休人員領有月退俸,在支領期間死亡,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者,其居住大陸地區之
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得於各該支領給付人死亡之日起 5 年內,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領受公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
(B)領受一次撫卹金
(C)逾期未申請領受者,喪失其權利
(D)請領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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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07), C(63), D(1570), E(0) #943513
統計: A(67), B(107), C(63), D(1570), E(0) #943513
詳解 (共 9 筆)
#2373763
2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幾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 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A)1年內
(B)2年內
(C)3年內
(D)4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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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751
可以一次領, 不可按月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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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790
大陸繼承人 領台灣亡故公務員的錢
可以領
1.保險、2.一次全領
注意!
逾期未申請領受者,喪失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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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829
第26-1條:
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在任職 (服役) 期間死亡,或支領月 退休 (職、伍) 給與人員,在支領期間死亡,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 受益人者,其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得於各該支領給付人死 亡之日起五年內,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受公務 人員或軍人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不得 請領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逾期未申請領受者,喪失其權利。
前項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總額,不得逾 新臺幣二百萬元。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依法核定保留保險死亡給 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者,其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或 法定受益人,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五年內,依第一項規定辦 理申領,逾期喪失其權利。
申請領受第一項或前項規定之給付者,有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或領受 之給付與來臺旅費顯不相當等特殊情事,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免進入臺 灣地區。
民國三十八年以前在大陸地區依法令核定應發給之各項公法給付,其權利 人尚未領受或領受中斷者,於國家統一前,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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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194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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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031
是不是有個題目是問....超過〝3年〞不得請領....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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