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A)一律強制驅離
(B)進入禁止水域強制驅離
(C)進入限制水域者可疑者得實施檢查
(D)從事漁撈得留置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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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8), B(61), C(44), D(251), E(0) #943512
統計: A(1118), B(61), C(44), D(251), E(0) #943512
詳解 (共 4 筆)
#1186372
第 42 條
一、進入限制水域者,予以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C
二、進入禁止水域者,強制驅離B
三、進入限制、禁止水域從事漁撈或其他違法行為者,得扣留其船舶、物
品及留置其人員。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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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2379
2017.05.30新修 兩岸條例細則§42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處
置:
一、進入限制水域者,予以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
效或涉及走私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二、進入禁止水域者,強制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
效、涉及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
員。
三、進入限制、禁止水域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
事漁撈或其他違法行為者,得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四、前三款之大陸船舶有拒絕停船或抗拒扣留之行為者,得予警告射擊;
經警告無效者,得直接射擊船體強制停航;有敵對之行為者,得予以
擊燬。
前項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十五條所稱非法漁業行為,
指使用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氣或其他麻醉物採捕水產動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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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788
未經許可入台警戒區,需視其前進的範圍做階段性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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