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A)一律強制驅離
(B)進入禁止水域強制驅離
(C)進入限制水域者可疑者得實施檢查
(D)從事漁撈得留置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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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8), B(61), C(44), D(251), E(0) #943512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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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一、進入限制水域者,予以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C
二、進入禁止水域者,強制驅離B
三、進入限制、禁止水域從事漁撈或其他違法行為者,得扣留其船舶、物
    品及留置其人員。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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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2379

2017.05.30新修 兩岸條例細則§42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處

置:

一、進入限制水域者,予以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

    效或涉及走私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二、進入禁止水域者,強制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

    效、涉及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

    員。

三、進入限制、禁止水域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

    事漁撈或其他違法行為者,得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四、前三款之大陸船舶有拒絕停船或抗拒扣留之行為者,得予警告射擊;

    經警告無效者,得直接射擊船體強制停航;有敵對之行為者,得予以

    擊燬。

前項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十五條所稱非法漁業行為,

指使用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氣或其他麻醉物採捕水產動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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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788

未經許可入台警戒區,需視其前進的範圍做階段性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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