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因協議不成,法院依夫妻之一..-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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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民法》第1055-1條 (B)《民法》第1055-2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D)《民法》第1055條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