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宏信公司(加值型營業人),107 年度處分公司名下一筆 105 年 8 月購入之房地,下列有關出售
該房地稅負徵免之敘述,何者正確?
(A)房屋與土地均免納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土地應納土地增值稅
(B)土地部分免納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但房屋部分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C)房屋與土地均應繳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
(D)土地部分免納營業稅,應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及房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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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40), C(52), D(362), E(0) #2065633
統計: A(55), B(40), C(52), D(362), E(0) #2065633
詳解 (共 2 筆)
#5275583
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
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因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五)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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